2005年11月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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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要妻子怀孕生子 妻子说没感情怎能生孩子
全国首例生育权纠纷案审结
曾庆朝 程远景 王明珠

  法院判决书中说:男方的生育权是基于女方已经怀孕,男方享有生和育即做父亲的权利。女方的生育权是指男方有义务使女方怀孕的权利,如果女方未怀孕,男方的生育权就无从谈起。
    随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玉明(化名)、杨丽娟(化名)生育权纠纷一案终审判决书10月26日下发,宣告了这起长达5年之久、轰动一时的全国首例索要生育权案件圆满结案。两级法院均判决索要生育权的王玉明败诉。
    
    一纸怀胎生育保证书引出纠纷
  现年47岁的王玉明系南阳市方城县某乡政府机关党工委书记,2000年2月,他与现年24岁的杨丽娟认识,并于同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间,杨丽娟怀孕,因未在计生部门办准生证,两人协商去堕胎。但年龄已偏大的丈夫多个心眼,说是头胎,生的孩子聪明,不同意她去,如执意要去,得给其打个保证书,保证以后怀孕生下儿子,如在两年中不给生子自愿赔偿生育权安慰金8万元。于是,杨丽娟写了一张内容为“自愿堕胎,夫同意妻在堕胎后两年内怀胎生子,如违反赔偿侵害男方生育权安慰金78500元,2000年8月10日”的字条,随后杨丽娟做了人流手术。但是,杨丽娟此后一直没能怀孕,在外打工时还曾起诉要求离婚。2002年12月19日,王玉明向方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妻子履行承诺,怀胎生子,并支付侵权赔偿金78500元。法院受理后即向原告王玉明下发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但王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
    杨丽娟辩称,她是在原告许诺给安排工作的前提下才与原告登记结婚,婚后发现上当受骗,便外出打工至今。因与原告无牢固的婚姻基础,未建立夫妻感情何谈怀孕和生儿育女?原告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强迫她生育,是对该法的曲解。原告只强调自己生育的权利,却忘掉了执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另外《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原告要求她生育无依据。她也没有给原告立字据,即使有也是无效违法的。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她有不生育的自由,原告的诉讼请求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王玉明的诉讼请求,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审判决惹争议
    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生育权是一种男女共享且需要特定男女相互协助才能实现的权利,具有双向性和相对独立性。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原告王玉明要求妻子履行生育义务,怀胎生子,但被告当庭却表示不愿生育,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因被告不予协助而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侵权赔偿金78500元,因其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该项诉讼费用,视为自动放弃,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3年6月13日,王玉明以“本案是生育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而原审适用《妇女权益保障法》是错误的,诉讼费750元由一方负担无依据”为由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生育权或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2003年7月19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因上诉人王玉明有病申请延期审理未到庭。后被上诉人杨丽娟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供自己已在方城县人民法院起诉与王玉明离婚的立案审批表,中院因此裁定该案中止诉讼。2005年9月20日,方城县人民法院对双方作出离婚判决,南阳中院决定恢复诉讼,并于2005年10月2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维持原判
    南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的生育权是婚姻关系确立后双方依法享有的共同生育子女的权利,夫妻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其生育权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男方的生育权是基于女方已经怀孕,男方享有生和育即做父亲的权利。女方的生育权是指男方有义务使女方怀孕的权利,如果女方未怀孕,男方的生育权就无从谈起。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侵害男方生育权利的主要情形为:女方在怀孕后未经男方同意,擅自实施堕胎行为等,而本案中,被上诉人杨丽娟虽然于2000年8月曾经怀孕过,但就堕胎一事,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并且一同去医院进行人流手术,且双方认可自结婚以来至本案开庭审理,双方至今没有办理《准生证》,即使生育也是违法的。故被上诉人杨丽娟没有侵犯上诉人的生育权。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自2000年8月堕胎至今一直未怀孕之事庭审中又不予认可,故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侵犯其生育权无事实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双方因堕胎所签协议的效力问题,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一并审理。上诉人虽然在原审庭审时将赔偿金由78500元变更为10000元,但仍未主动交纳10000元标的诉讼费用,故原审对上诉人赔偿请求部分按自动撤诉处理,并无不当。本案属生育权纠纷,应适用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有关生育方面的规定,原判仅适用妇女权益保障法,虽有适用法律不妥之处,但判决结果正确。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并明确判令二审诉讼费仍由上诉人负担。